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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为何在中国大量存在?
来源: admin   发布时间: 2014-11-10   2475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摘要:“你又不是警察,凭什么打人。”刑讯逼供,在一些公安部门成为一种破案的重要手段。

    云南“躲猫猫”后,短时间内连续发生数起犯罪嫌疑人非正常死亡事件,矛头都被指向一个古老的话题—刑讯逼供。

    一位公安系统内部的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除非主动招供,否则少有不打的

    在法律工作者看来,刑讯逼供在中国有着深厚的文化、制度土壤:几千年封建集权思想残余、破案中的口供中心主义、嫌疑人法律保护无力、行政管理混乱、缺乏监督等。

    人们对于司法腐败现象和司法不公现象越来越难以容忍,在历年“两会”上,对最高检和最高法工作报告投反对票和弃权票正有逐年增加的趋势。改变正在进行,但罪恶仍在发生。

    时代周报记者 任波 发自北京

    刑讯逼供大量存在

    在北京的律师圈流传着一句戏谑之言:“你又不是警察,凭什么打人。”刑讯逼供,在一些公安部门成为一种破案的重要手段。

    一位公安系统内部的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除非主动招供,否则少有不打的。

    来自《青少年犯罪研究》期刊的一篇题为《刑讯逼供调查报告》的文章显示,47.54%的警察调查对象对嫌疑人有过很多次或多次“粗暴行为”,只有11.48%的被调查者表示“从未有过”。近20年因刑讯逼供立案查处的案件平均每年在400起左右,涉案人数近千名,涉及警察400名左右。

    来自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在2006年对刑讯逼供所作的田野调查数据显示:检察官方面,在其办理的案件中,只有17%的嫌疑人没有提出遭受刑讯逼供;在法官和律师方面,这一数字分别为11%和1.33%;有70%的服刑人员知道与他关押在一起的人遭受过刑讯逼供。当然,认为自己受到过刑讯逼供的服刑人员只有44%。调查数据的一个推论是,刑讯逼供存在比例较大,但也有部分嫌疑人、被告人试图以遭受刑讯逼供来逃避公正审判。

著名律师李肖霖经办了大量有关刑讯逼供的案子。“在1997年前后我经办了第一个有关刑讯逼供的案子,那时,打人还算比较好,比较轻。”李肖霖说,“刑讯逼供大量存在,公众知道的只是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在刑讯逼供期间闹出人命的事件,这只是冰山一角。在公安内部一小部分人看来,把犯罪嫌疑人打死,只是他们运气不好。”

不过,在刘焱焱和其他接受记者采访的律师、法学家看来,刑讯逼供的情况正在逐步好转。“整体趋势来看,随着法治观念的增强,刑讯逼供现象有一定程度的减少,特别在一些大中城市。只是因为网络媒体的发达,使得相关案件得以曝光。”刘焱焱说。

“躲猫猫”事件在今年的“两会”上,也成为了热议的话题之一。全国政协委员刘白驹提交了2658号提案,建议制定《看守所法》,将看守所交由司法行政机关来管理。

全国人大代表、著名民法学专家、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梁慧星也在“两会”期间提出了类似的建议。梁慧星称,公安机关具有刑事侦查和看守所行政管理的双重职能,这使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手段,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再以此有罪供述作为获取其他证据的手段成为可能。

    一个积极的信号是,“两会”代表们对于司法腐败现象和司法不公现象越来越难以容忍。在今年的“两会”上,最高法院工作报告赞成2172票,反对519票,弃权192票;最高检工作报告赞成2210票,反对505票,弃权162票。反对票和弃权票正有逐年增加的趋势。

    刑讯逼供的土壤:古来有之

    事实上,刑讯逼供在司法界早已不是一个新鲜话题,司法界对此的研究从未中断过。在有关研究中,刑讯逼供的源头被指向数千年来封建集权思想的残余。

    “中国历来就有刑讯逼供的传统,与西方法治社会不同的是,中国的法治建设真正起步也就近30年的时间。像刑讯逼供这类的问题,短时间内很难有质的改变,需要从观念上先培养法治观念。”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学家说。

    法学界公认的事实是,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口供证据的作用过分重视,形成了所谓的口供中心主义。

    司法部研究室司法研究所副所长王公义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口供在证据链中起到的作用太大,分量太重。”

    与之相对应的是,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从实招供的义务,而不享有沉默权。沉默权的缺失,也被认为是造成口供以及刑讯逼供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

    《刑讯逼供调查报告》中,当问及“如果已知某人确实实施了强奸,而又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犯罪,你作为审讯员会采用一切可以采用的办法还是放弃审讯”时,有83.61%的调查对象选择前者。

更不利的是,对于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得的非法证据,在法庭上不被排除。

    法律的缺陷还在于,涉及刑事案的犯罪嫌疑人,获得的司法帮助太少。“大量的刑事犯罪,在被告没有律师辩护的情况下宣判了。律师也没有办法第一时间参与到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李肖霖说。

一个实证是,即便是新律师法实施以后,律师要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时仍然频繁遭拒。

    “如果律师能够在第一次讯问时在场,应该会有效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刘焱焱说。因此,在他们的研究报告中建议,每次讯问笔录必须经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签字,律师拒绝签字的,应写明原因。

在刘焱焱看来,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应该倒置。“很多嫌疑人、被告人称被刑讯逼供,但他拿不出任何证据。”很多刑讯逼供手段,可以在打人后不留痕迹,而且,除了肉刑,还有精神上的刑讯逼供,诸如拿家人安全相威胁、或者不让犯罪嫌疑人睡觉进行长时间轮流审讯(三天不睡觉就会导致死亡)。

在王公义看来,除了法律修订的缺陷,在实际办案中,破案率指标、大案要案限期破案,也是造成刑讯逼供的主要原因。

    “即便是在刑侦手段发达的西方,不少案件也是破不了的。制定破案率、限期破案极不科学。我们的现状是,警力少、配备不尽合理、刑侦技术手段有限,以致刑讯逼供成了破案的一个很重要的手段。”王公义说。

    广州检察系统的一名办案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公安在名义上还有检察院监督,而检察院甚至没人监督,在其自侦的案子中,刑讯逼供更是没法监控。“之所以刑讯逼供,是因为来自上层的压力,实施暴力,对我们自身的心理也是一种很大的伤害。”

    司法独立是方向

    在很多人看来,制定《看守所法》,将看守所交由司法行政机关来管理,是杜绝刑讯逼供的有效方法。司法部门有责任维护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自然会监督刑讯逼供。“移交以后,99%的刑讯逼供就可以杜绝。”王公义说。

这一建议并非今年“两会”首次提交。“这是持续了20年的老话题。十六大期间,公安部、检察院、司法部、法院、安全部和全国人大法工委,五家提出这一建议,只有公安部一家反对,羁押权仍然没有移交。公安部的理由是,看守所移交司法部门,会导致破案率极大地降低。”一名知情者透露。“这其实涉及到了部门利益,这一问题也不单纯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政治问题。”

备受关注的《刑事诉讼法》修订,迟迟不能落实,其背后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

    目前,全国拥有多个为《刑事诉讼法》修订成立的调研项目,也都提交了各自的调研报告。不过,《刑事诉讼法》会修订哪些条款,会修订到何种程度,目前仍然悬而未决。

    “修改法律是一方面,法律执行是另一方面。”刘焱焱说,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假错案中,一个普遍的规律是逼供、诱供、指供、暴力取证,证据链几乎全部依靠口供而来。当然,这些证据破绽百出。因此,公检法机关,只要有一家能够真正按照法律办事,就不会出现这样的冤假错案。

    在轰动一时的“昆明杜培武杀妻案”中,庭审期间,杜培武要求公诉机关出示他被刑讯逼供的照片,被拒绝;后又拿出缠于腰间的血衣,也不被法庭质证和采纳。

    现行的体制下,权力对司法的干预在所难免。但改变正在发生,去年11月底,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最新的司法改革报告。此轮改革的重点将是加强权力监督制约,具体包括司法职权重新配置、规范司法行为、政法经费保障、落实宽严相济政策、政法队伍建设等方面。核心的四点为:检察院刑侦职能划归公安局管辖,检察院专司法律监督;看守所划归司法局管辖;法院执行职能划归司法局管辖,法院其他有关行政职能划归司法行政机关管辖,法院专司审判;建立政法系统财政保障机制,政法系统经费由国家统一保障,不再受制地方。在北大法学教授贺卫方看来,要想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必须独立。“就刑讯逼供而言,另外一个重要的工作是,进行人道主义思想的传播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