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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命运
来源: admin   发布时间: 2014-11-10   2516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中国律师制度是清末变法改制效仿西方典章制度的产物。作为“舶来品”,律师制度如何在一个东方传统的社会中生根发芽、开花结果,就一直是萦绕 

于律师从业者和关注者脑海中挥之不去的问题。实践中,伴随着中国政制的更替演变,律师制度和律师业也经历了兴衰存亡的过程。

  如果我们基于四十年前(1957年始)延续二十多年的历史记忆,那么律师的命运势必成为一个沉重而严峻的话题,一个关于律师业“生存还是死亡”的话题。所幸的是,中国经过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在社会利益分化重组的情势下逐步实现了社会治理结构的重大转型,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人权法治已经成为难以逆转的发展趋势。犹如中国社会已经越来越深刻地融入当今世界全球化的格局之中,律师制度和律师业也深深地嵌入当今中国的政治发展和社会结构之中。眼下中国律师总体发展势头良好,已有12万人之众,并逐渐形成自己的表意能力和表意空间,在社会生活秩序的构建中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当此情景,假使我们仍然在“生存和死亡”的意义上谈论律师的命运,尽管不乏居安思危、未雨绸缪的深度合理性,却也难免招致杯弓蛇影、杞人忧天之讥。因此,在量的意义上,在“兴衰”而非“存废”的意义上关注律师的命运,关注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显然已在情理之中。

  按照律师业持续稳健发展的要求讨论中国律师的命运,需要我们从整体上把握其发展轨迹。中国律师近三十年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从“国家法律工作者”到“社会法律工作者”的重大转变。律师业在回归社会之后,从职业技能、职业伦理、职业自治、职业(社会)认同等诸多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职业主义改造,当属顺应时势、合乎规律、关系成败的合理选择。从逻辑的角度分析,律师业的命运直接受制于三个方面的因素,即与律师业发展密切相关的社会需要、社会角色和社会认同。律师业必须立足于社会生活的需要,在回应和满足社会生活需要的意义上,凭靠自身的职业“功夫”和相关的社会认同,赢得并巩固自己在社会分工体系中的角色担当。有鉴于此,我想在检讨现行相关认识和实践的前提下,就律师业发展的宏观层面择要建言以下三点:

  1.法治兴、律师兴,律师业的兴旺以法治发达为前提。在法律界流传一种说法:“律师兴、法治兴”。此言虽极具感召力,却可能给人以误导。应该说,基于律师业和社会法治的内在逻辑关联,律师业的兴盛的确能表征社会法治的发达,而且从互动的意义上说,律师业在促进和维护社会的法治化治理方面,也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但是,从律师业和现代法治这两者之间更为原初的关系看,如果以为一个社会只要律师业兴盛了,法治就必然发达,则显然是因果颠倒、倒因为果。人类已有的实践经验表明:法治兴、律师兴。没有对法治的崇尚,没有民主法治的政治框架,没有良好的法治环境,就不可能有真正发达的律师业。中国律师的命运,在整体上取决于中国社会的法治进程;尤其是在现阶段,致力于推进法治,也就是致力于律师业的长远发展。

  2.弘扬职业主义精神,在律师角色的价值正当性上进行文化和观念的重建,从根本上解决对律师的社会认同问题。现代律师制度在中国原属“舶来品”,从功能类似的角度看,律师在传统中国社会被称为“讼师”、“师爷”、“刀笔吏”等,是不崇尚“道德文章”、专长于“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辩”的道义小人,缺乏文化传统上价值正当性。1949年共和国建立后的很长一个时期,律师制度被说成“资产阶级的专利”,律师被视为“专为坏人说话”的政治上的“失节者”,在意识形态和制度实践上遭到排拒。从现状看,这样一些不利于律师业发展的文化传统和观念形态,至今影响广泛,严重阻碍了社会对律师的整体认同。加之律师界弥漫着一味追名逐利的商业主义倾向,使得社会对律师的认同更是雪上加霜。而律师业的存在和发展,恰恰不能没有或缺乏社会认同。律师是一个需要诸多职业特权(如职业自治、职业豁免、职业调查等)的行业,而这些职业特权的获得和实现,都以律师的社会担当以及社会对律师的认同为基本前提。从中国律师业的长远发展看,要解决文化传统排拒、意识形态歧视、商业主义泛滥的问题,就必须有天下情怀、社会抱负,不断强调自己的社会担当,弘扬利他主义的职业伦理,彰显自己的价值正当性,并在获取社会高度认同的基础上,达成职业特权和职业使命之间的历史性契合。

  3.以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为契机,理顺律师与检察官、法官等不同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锻造共享的“法律家”身份,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当下律师与检察官、法官等法律职业之间的非职业关系,严重影响了律师业的生存状态。“律师”(lawyer)既是一种职业,也是一种身份;作为身份,它是指“法律家”。“法律家”的身份并不为律师职业所独享,同时也为检察官、法官、法律教师等其他各种法律职业所分享。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以“法律家”的共同身份为标识,以精神同质、组织贯通(职业间的有序流动)为主要内容。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为造就不同法律职业共享的“法律家”身份提供了契机,并为法律教育和职业培训等方面的配套制度设计提供了引力。从社会整体构造看,由于不同的法律职业作为身份共同体具有结合公私资源的属性,弥合了国家和民间二分所造成的缝隙,从而成为在精神和组织上整合国家和民间为社会共同体的一座桥梁。

  律师业的发展还涉及其他诸多方面,诸如细分法律服务市场,包括服务区域、服务品种、服务方式等,合理选择自己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拓展方向;在数量有限和分布集中的状况下,关照法律服务的广阔地域、领域,发挥自己的辐射作用,等等,这些问题都已经摆在我们面前,需要认真的对待。